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高执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董树合与殷光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树合,殷光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74号申请执行人董树合,男,196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殷光勇,男,197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申请执行人董树合与被执行人殷光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高唐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6日作出的(2014)高民一初字第4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董树合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殷光勇长期在外地打工,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另外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及车辆登记情况���均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执行标的本金23333元及利息(待计算),全部未执行,待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依据本裁定恢复该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唐县人民法院(2014)高民一初字第4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孔凡章审判员  张建华审判员  郑华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善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