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图民初字第1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刘春丽与张红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春丽,张红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图民初字第1040号原告:刘春丽,现住图们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张红志,现住图们市,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春丽诉被告张红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春丽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另行解决纠纷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春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免于收取。审 判 长 卜宪吉代理审判员 徐春男代理审判员 郑恩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