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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羊执字第11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强子银申请执行张涛、王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强子银,张涛,王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羊执字第1193-1号申请执行人强子银。被执行人张涛。被执行人王雪。强子银申请执行张涛、王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青羊民初字第36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强子银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张涛、王雪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涛、王雪的银行存款329775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钱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陶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