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民初字第7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原告余兴城诉被告余永峰、余养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兴城,余永峰,余养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初字第738号原告余兴城,男,196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古田县人,住古田县。被告余永峰,男,197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古田县人,住古田县。被告余养鉴,男,197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古田县人,住古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兴城诉被告余永峰、余养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余兴城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姚雅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郑锦聪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