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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黑高民申二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吴恩英、王秋月、王绍先与黑龙江德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铁麒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吴恩英,王秋月,王绍先,黑龙江德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铁麒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高民申二字第16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恩英。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秋月。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绍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黑龙江德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铁麒煤矿。负责人:张树功,该矿矿长。委托代理人:程伟,黑龙江桃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吴恩英、王秋月、王绍先因与被申请人黑龙江德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铁麒煤矿(以下简称铁麒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七民终字第2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吴恩英、王秋月、王绍先申请再审称:(一)王德彬死亡的原因是铁麒煤矿懈怠履行赔偿义务,致使王德彬没有得到良好的治疗、多年卧床、导致病情恶化。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吴恩英、王秋月、王绍先要求法院依法对工亡补助金、工亡赔偿金、丧葬费、寄存费、精神抚慰金、医疗费、拖欠的伤残津贴、取暖费、上访费、被抚养人口抚恤金等费用改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工伤死亡赔偿金是指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法律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补助金。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关于“职工因公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放给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公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的规定,王德彬是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吴恩英、王秋月、王绍先不应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因公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三条关于“上条规定的人员(工亡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的规定,吴恩英丈夫王德彬去世时,吴恩英52周岁,未满55周岁,吴恩英不符合申请供养抚恤金的情形,故原审未支持吴恩英、王秋月、王绍先主张铁麒煤矿给付其三人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吴恩英主张铁麒煤矿给付供养抚恤金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吴恩英、王秋月、王绍先主张的精神抚慰金及上访交通费没有法律依据,原审未支持该项请求亦无不当。本案中,原审已经判令铁麒煤矿给付医药费7294.80元、丧葬补助金19299元,铁麒煤矿拖欠的伤残津贴,也已经另案处理,吴恩英、王秋月、王绍先可以通过执行程序解决。吴恩英、王秋月、王绍先主张的取暖费与本案处理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其三人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另行解决。综上,吴恩英、王秋月、王绍先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吴恩英、王秋月、王绍先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于效国代理审判员  刘 平代理审判员  王雪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铁第4页共4页第3页共4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