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龙民申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周建明、陈家弟与陈家弟、周少红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周建明,陈家弟,周少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龙民申字第1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周建明。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陈家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周少红。申请再审人周建明因与被申请人陈家弟、周少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丽龙商初字第4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周建明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部分有误。周少红于2006年6月7日向陈家弟借款20000元,本人对该借款一事毫不知情。当本人得知被申请人周少红和陈家弟之间有这笔借款时,其与周少红之间因夫妻矛盾已经分居生活。2010年5月11日,本人与周少红登记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各自经手的债务各自负责偿还。2011年6月7日,周少红与陈家弟对借款一事经过协商结算,并由周少红就借款利息等事宜重新立下一张借据。为证明以上事实,本人向法院提供了周少红于2011年6月7日立下的欠条两份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各一份予以佐证。因此,以上债务与本人已没有任何关系,更没有承担偿债的责任,原判决本人共同承担责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为此,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陈家弟未提交书面意见,其在本院询问回答时述称:其考虑到周少红借款的诉讼时效问题,才于2011年6月11日要求周少红重新订立借据,这并不是其与周少红之间发生新的借款关系。周建明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予以驳回。经审查查明:2011年5月11日,周建明与周少红登记离婚,其离婚协议第三条约定:“双方无共同财产,双方各自经手所负的债务由各自负责归还;”本院认为,周少红与陈家弟之间借贷关系,发生在周建明与周少红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原审判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作出裁判,并无不当。对于周建明以该借款及其利息系离婚后周少红个人债务应由周少红承担的主张能否成立的问题,本院认为这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因逾期未还,周少红于2011年6月11日重新出具借据,系同一笔借款,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此,周建明的再审申请主张与客观事实不符,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周建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周建明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马广南人民陪审员 吴水清人民陪审员 钟 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蔡永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