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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岫民红初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张基全诉被告岫岩满族自治县大营子镇庙岭村委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基全,岫岩满族自治县大营子镇庙岭村委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鞍岫民红初字第150号原告:张基全,农民,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大营子镇。被告:岫岩满族自治县大营子镇庙岭村委会。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大营子镇庙岭村。法定代表人:丛凤伍,系该村村主任。原告张基全诉被告岫岩满族自治县大营子镇庙岭村委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4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基全、被告法定代表人丛凤伍依法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9年被告需要治理河套,找原告为其推土、修建村办公楼及修路,共计欠原告工时费80350元。2010年3月4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据,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没有给付。故起诉,要求被告立即给付该欠款及利息。被告辩称:欠原告的钱已经挂在乡里经营管理站帐上,钱是上一届村长欠的。现在村上没有钱,也没有其他收入。经审理查明:2009年,被告雇佣原告为其治理河套、修建办公楼及修路,共欠原告工时费80350元,2010年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据,2014年将该笔欠款挂在乡经营管理站帐面。因被告一直未给付欠款,故起诉,请求被告立即给付拖欠工时费80350元及利息。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供的证据有欠据一份。这些证据已经庭审质证及本院审查,所证事实足资认定,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履行义务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受被告雇佣��付出了相应的劳务,应获得相应劳务报酬。现原告主张的劳务费80350元,有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欠据为证,足以认定。原告要求被告自欠据形成之日起承担欠款利息,符合法定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岫岩满族自治县大营子镇庙岭村委会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立即给付原告张基全工时费8035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0年3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9元,减半收取904.5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民法院。审判员  乔宝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