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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蓟民初字第3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张怀林与齐兵文、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蓟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怀林,齐兵文,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蓟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3241号原告张怀林。委托代理人梁建忠、宗朋,天津冠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齐兵文。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蓟县支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县光明路24、25号。法定代表人袁淑英,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怀林诉被告齐兵文、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蓟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依法准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怀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李爱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余贵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