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睢民初字第18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郭宗鑫与孙海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宗鑫,孙海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睢民初字第1838号原告郭宗鑫,男,198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陵县。被告孙海龙,男,198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睢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宗鑫诉被告孙海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宗鑫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宗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宗鑫负担。审 判 长 冯传庚审 判 员 李俊永代理审判员 王志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罗文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