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刑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王某、林某传播淫秽物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林某
案由
传播淫秽物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刑初字第102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无业。因本案,2014年10月30日被邢台市公安局桥东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5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邢台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被告人林某,出租车司机。因本案,2014年11月17日被邢台市公安局桥东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其住处。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以邢东检刑诉字(2015)第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林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近华、郑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林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被告人王某在邢台市桥东区水岸蓝庭小区的家中通过腾讯QQ创建了一外群名为“邢台XX群”的QQ群,后伙同被告人林某共同对此群进行管理,并各自以群主和管理员的身份在群内传播带有淫秽色情的图片及文字信息。经鉴定,该群传播的图片中30张属于淫秽图片。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林某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邢台市公安局网安支队情况说明,光盘,抓获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林某利用互联网建立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群组,传播淫秽的图片及文字,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二被告人自愿认罪,依法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本案被告人王某、林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8日起至2015年8月30日止。)被告人林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管制一年。(管制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英其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冬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