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周民初字第007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周某某诉周某甲、赵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周某甲,赵某某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民初字第00720号原告周某某。委托代理人宋某某,男,陕西博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甲。被告赵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周某甲、赵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周某某与被告自行和解自愿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判员 XX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 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