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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菏开执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高树建与王增林、吴子生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菏开执字第16号申请执行人高树建,男,汉族,菏泽开发区被执行人王增林,男,汉族,市民,户籍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道碑街。被执行人吴子生,男,汉族,农民,户籍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菏开商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5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宋培林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本院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菏开执字第16号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葛广科审判员  宋时灿审判员  石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秋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