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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民初字第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谈立新与刘纹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谈立新,刘纹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初字第731号原告谈立新,男,1966年10月28日出生。被告刘纹汝,男,1986年8月25日出生。本案在审理原告谈立新诉被告刘纹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以原、被告庭外协商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谈立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谈立新撤回对被告刘纹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20元减半收取310由原告谈立新负担。审 判 员  王振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胡 璐附: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