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9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林某某与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919号原告林某某,女,198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被告蔡某某,男,198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与被告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经考虑再给被告一次和好机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2.5元,由原告林某某负担。审判员 曾钦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叶舒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