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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民初字第5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苍民初字第547号原告:陈某甲。委托代理人:苏传开。被告:许某。原告陈某甲与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林超方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苏传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甲起诉称:××××年××月,原告与被告经结婚登记结为夫妻,××××年××月××日生育婚生儿子,取名陈某乙,现在苍南县灵溪镇春秋幼儿园就读。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引起纠纷。被告性格不好,经常无端怀疑原告有外遇,动辄离家出走回娘家拒绝回来,一��在外便2、3个月不归。今年清明节前一天,被告同样闹别扭回娘家,原告打电话给岳母要求被告回家生活,遭到拒绝。因被告对儿子毫不关心,甚至连儿子身体发烧也不在意,只顾自己安逸享乐,分居后,原告希望儿子带到自己身边抚养。2015年4月16日傍晚,原告来到幼儿园接儿子,在幼儿园门口遇见被告,双方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被告自己不小心摔倒,却谎称原告殴打她,竟拨打110电话,双方闹到当地派出所,在灵溪中心派出所门口被告母亲竟然对原告拉拉扯扯,还拿着脱下的鞋子甩向原告,并破口大骂原告,被告还坚持要求公安机关对原告给予拘留行政处罚,无奈之下,原告只好给付500元作为赔偿款,被告才勉强同意。现在原告与被告以及其娘家父母关系极其紧张,夫妻之间分居将近二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为此,原告起诉请求判令:一、准予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儿子陈某乙由原告抚养至独立生活,抚养费由原、被告共同承担;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原告陈某甲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身份证,用以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2、户口本,用以证明被告及儿子的身份情况;3、结婚证,用以证明原、被告婚姻关系的事实。被告许某未作答辩也未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材料。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并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证据1、2、3均系国家职能部门颁发的证件,符合民事诉讼有效证据的基本特征,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可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以及本院确认的有效证据,认定下列事实:原、被告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年××月××日生育儿子陈某乙。现因夫妻感情纠葛,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属合法婚姻关系,依法应予保护。双方结婚时间较长,且生育了子女,说明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符合其他应当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故对其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只要双方珍惜已往夫妻感情,完全有和好的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某甲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30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行:农行温州市分行,账号192999010400031950013。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林超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叶 婷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附件:苍南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判后续释明一、对不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裁判文书:1、裁判文书系确权判决的,确认的权利自判决生效时即具有法律效力,无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2、裁判文书系撤销或解除合同判决的,无需申请执行即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撤销或解除后相关财产权益纠纷未一并处理的,可另行起诉;3、裁判文书准予离婚判决的,双方当事人在判决正式生效前不得与他人另行结婚;二、对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裁判文书:4、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将应履行的款项汇至苍南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苍南县农村信用联社营业部,帐号:20×××37,并注明案号和汇款人;5、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或迟延履行裁判文书主文确定内容的,享有权利的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应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裁判文书及生效证明(由原案件经办人出具)。三、对裁判文书内容不能完全理解或有误解等情况的,可向经办法官咨询,由经办法官负责解答释疑。四、本院作出裁判后,各方当事人有和解意愿的,可自行和解或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法院执行和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