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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007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沈某某诉某某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某,某某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00738号原告沈某某,男,汉族。被告某某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公司,住所地榆林。本院在审理沈某某与某某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撤诉且不违反法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沈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徐明瑞人民陪审员  屈鹏彪人民陪审员  崔维信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郭亚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