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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执字第15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于有海与青岛中科昊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有海,青岛中科昊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胶执字第1508号申请执行人于有海,男,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被执行人青岛中科昊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铺集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苏丽娟,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有海与被执行人青岛中科昊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胶劳人仲案字(2014)第897号裁决书]中,执行标的为20464元,经核查,被执行人青岛中科昊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收到胶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是2015年1月27日,生效日期为2015年2月13日,青岛中科昊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已于2015年2月6日已向胶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胶州市人民法院已经立案,案号为(2015)胶民初字第1557号,故胶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胶劳人仲案字(2014)第897号裁决书尚未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胶劳人仲案字(2014)第897号裁决书的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汤龙江审判员  秦 涛审判员  郑晓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蔡仙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