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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枣阳执字第000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枣阳市中源实业公司诉鲁洪和买卖合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枣阳市中原实业有限公司,鲁洪合,李高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执字第00041-3号申请执行人枣阳市中原实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鲁洪合。被执行人李高云。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鄂枣阳民三初字第00284号民事调解书,确认鲁洪合在原付款的基础上再向中原公司支付房地产转让款3000000元,于2014年8月10日前付清,逾期后,鲁洪合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李高云有房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登记在被执行人李高云名下位于枣阳市前进路��侧房产证号XX的房屋及房屋所占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限鲁洪合、李高云五日内履行偿付义务,逾期将依法评估、拍卖或变卖被查封的房屋及房屋所占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智勇审判员  张军鹰审判员  肖 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付育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