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枣阳执字第000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枣阳市中源实业公司诉鲁洪和买卖合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枣阳市中原实业有限公司,鲁洪合,李高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执字第00041-3号申请执行人枣阳市中原实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鲁洪合。被执行人李高云。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鄂枣阳民三初字第00284号民事调解书,确认鲁洪合在原付款的基础上再向中原公司支付房地产转让款3000000元,于2014年8月10日前付清,逾期后,鲁洪合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李高云有房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登记在被执行人李高云名下位于枣阳市前进路��侧房产证号XX的房屋及房屋所占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限鲁洪合、李高云五日内履行偿付义务,逾期将依法评估、拍卖或变卖被查封的房屋及房屋所占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智勇审判员 张军鹰审判员 肖 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付育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