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刑执字第15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范涛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范涛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镇刑执字第1545号罪犯范涛,现在江苏省句容监狱服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日作出(2011)武刑初字第3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范涛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句容监狱于2015年4月23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句容监狱认为,罪犯范涛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电子加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监狱表扬四次,该犯另被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现已履行一万六千元,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范涛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范涛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假释条件,本院准予假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范涛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2015年5月21日起至2017年1月25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邰玉妹审判员 杨道骏审判员 潘启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