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洼民二初字第00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原告盘锦欣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金鑫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盘锦欣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鑫浩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洼民二初字第00324号原告:盘锦欣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法定代表人:李玲,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伟艳,女,198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原告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现住辽宁省大洼县。被告:金鑫浩,男,31岁,民族与职业不详,住辽宁省大洼县。原告盘锦欣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金鑫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盘锦欣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是在法律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盘锦欣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盘锦欣橦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晓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