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二初字第3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刘大云与广西民大胜能源有限公司、刘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二初字第383-1号原告刘大云。被告广西民大胜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双拥路40号汇金苑18P号房。法定代表人:刘军。被告刘军。被告黄秀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大云诉被告广西民大胜能源有限公司、刘军、黄秀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大云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广西民大胜能源有限公司、刘军、黄秀娥名下价值人民币155000元的财产,并自愿以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55000元为其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大云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冻结原告刘大云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55000元(详见查封清单)。2、查封被告广西民大胜能源有限公司、刘军、黄秀娥名下价值人民币155000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白 莉审判员 陈 松审判员 郭慧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苏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