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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陕民初字第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张新位与荆守乾、荆群康身体权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新位,荆守乾,荆群康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陕民初字第389号原告张新位,男,汉族,1967年11月22日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陕县,现迁居陕县。被告荆守乾,男,汉族,1959年12月29日生,住河南省陕县。被告荆群康,男,汉族,住河南省陕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新位与被告荆守乾、荆群康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新位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新位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新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70元,减半收取为785元,由原告张新位承担。审判员  张海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崔雪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