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陕民初字第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张新位与荆守乾、荆群康身体权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新位,荆守乾,荆群康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陕民初字第389号原告张新位,男,汉族,1967年11月22日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陕县,现迁居陕县。被告荆守乾,男,汉族,1959年12月29日生,住河南省陕县。被告荆群康,男,汉族,住河南省陕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新位与被告荆守乾、荆群康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新位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新位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新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70元,减半收取为785元,由原告张新位承担。审判员 张海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崔雪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