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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彭山民初字第7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山民初字第735号原告杨某某。委托代理人张鸿程,眉山市彭山区彭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文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田 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