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彭山民初字第7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山民初字第735号原告杨某某。委托代理人张鸿程,眉山市彭山区彭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文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田 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