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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第000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李成义与李海升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成义,李海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第000292号原告李成义,男,1960年1月6日出生,满族。被告李海升,男,1954年11月20日出生,满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成义诉被告李海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成义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自愿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成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李成义承担。审判员  孙书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商胜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