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中民终字第016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昆山昆联圣强精密模具科技有限公司与韩伟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昆山昆联圣强精密模具科技有限公司,韩伟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民终字第0165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昆山昆联圣强精密模具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6325008-2,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黄浦江路369号6号房。法定代表人许开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振华,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伟。上诉人昆山昆联圣强精密模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韩伟因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4)昆周民初字第07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中,上诉人昆山昆联圣强精密模具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昆山昆联圣强精密模具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昆山昆联圣强精密模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 宏审 判 员 祝春雄代理审判员 林李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徐立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