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9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944号原告王某某。被告乐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彭明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曙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