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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郾民初字第00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于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郾民初字第00379号原告于某某,男,汉族,1986年4月24日生,住漯河市郾城区城关镇太行山路***号院**号楼*单元***号。委托代理人刘宏胜,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某,女,汉族,1983年6月19日生,住址同上。本院受理原告于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某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于某某自愿承担。审 判 长  许凤梅审 判 员  陈质彬人民陪审员  王彦堂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鲁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