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郾民初字第00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于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郾民初字第00379号原告于某某,男,汉族,1986年4月24日生,住漯河市郾城区城关镇太行山路***号院**号楼*单元***号。委托代理人刘宏胜,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某,女,汉族,1983年6月19日生,住址同上。本院受理原告于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某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于某某自愿承担。审 判 长 许凤梅审 判 员 陈质彬人民陪审员 王彦堂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鲁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