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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法民初字第025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冉杰与杨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涪陵李渡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杰,杨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涪陵李渡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2538号原告冉杰,男,汉族,1992年1月10日出生,居民,住址重庆市丰都县。被告杨茂,男,汉族,1965年12月27日出生,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代远洋,重庆天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涪陵李渡支公司,地址重庆市涪陵区广场路19号A幢B6A四层1号,组织机构代码71161137-7。负责人袁隆庆,经理。委托代理人谭安艳,重庆圣石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冉杰与杨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涪陵李渡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冉杰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冉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冉杰负担。审判员  夏顺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米志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