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7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党某某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705号原告:梁某某,女,1985年2月16日生,汉族。被告:党某某,男,1979年11月2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诉被告党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党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梁某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梁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彭非非人民陪审员 杨晓镜人民陪审员 翟龙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陈静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