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民初字第7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党某某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705号原告:梁某某,女,1985年2月16日生,汉族。被告:党某某,男,1979年11月2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诉被告党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党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梁某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梁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彭非非人民陪审员  杨晓镜人民陪审员  翟龙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陈静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