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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中民二终字第1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上诉人陈金林与被上诉人内黄县教师进修学校租赁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金林,内黄县教师进修学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中民二终字第10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金林,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内黄县教师进修学校。法定代表人申海良。上诉人陈金林因与被上诉人内黄县教师进修学校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2015)内民二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金林以双方就合同纠纷达成书面补偿协议为由,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金林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也不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合法权利,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金林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陈金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魏文联审 判 员  吕建伟代理审判员  杨 晓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永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