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贺民初字第14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原告王涛与被告白宏正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涛,白宏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贺民初字第1457号原告王涛,男,汉族,1984年7月13日出生,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白宏正,男,汉族,1984年5月10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原告王涛与被告白宏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涛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元,由原告王涛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秀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