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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贺民初字第14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原告王涛与被告白宏正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涛,白宏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贺民初字第1457号原告王涛,男,汉族,1984年7月13日出生,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白宏正,男,汉族,1984年5月10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原告王涛与被告白宏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涛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元,由原告王涛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秀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