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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民二初字01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合肥市国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徽商集团创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徽商集团有限公司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市国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安徽省徽商集团创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徽商集团有限公司,宣城市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兵,徐伟国,项书传,李忠芳,马放,朱晓霞,宋建军,夏玲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二初字01178号原告:合肥市国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阜南路169号招行大厦13层。法定代表人:卜延川,董事长。被告:安徽省徽商集团创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芜湖路258号。法定代表人:张兵,总经理。被告:安徽省徽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芜湖路258号。法定代表人:潘万金,总经理。被告:宣城市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经济开发区宣水路1号。法定代表人:徐俊,总经理。被告:张兵。被告:徐伟国,男,1955年06月3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项书传,男,1959年04月0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李忠芳,女,1954年03月0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马放,男,1976年07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朱晓霞,女,1971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被告:宋建军,男,1964年09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夏玲,女,1965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担保人: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168号招商大厦六楼,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黄友志,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市国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徽商集团创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徽商集团有限公司、宣城市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兵、徐伟国、项书传、李忠芳、马放、朱晓霞、宋建军、夏玲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市国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安徽省徽商集团创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徽商集团有限公司、宣城市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兵、徐伟国、项书传、李忠芳、马放、朱晓霞、宋建军、夏玲银行存款1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由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市国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安徽省徽商集团创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徽商集团有限公司、宣城市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兵、徐伟国、项书传、李忠芳、马放、朱晓霞、宋建军、夏玲银行存款1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 伟审判员 李一军审判员 胡 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许福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