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民一终字第01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安徽中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五湖四海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
当事人
安徽五湖四海置业有限公司,安徽中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一终字第012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五湖四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省巢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中心五楼,组织机构代码78490588-6。法定代表人:杜孝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敏,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永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中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经济技术开发区九号路,组织机构代码75487542-8。法定代表人:李桂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怀军。委托代理人:陶良宜,安徽林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安徽五湖四海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中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2014)巢民一初字第008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安徽五湖四海置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黄敏、王永芳,被上诉人安徽中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怀军、陶良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2014)巢民一初字第0089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张 勇审 判 员 马枫蔷代理审判员 余海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胡梦云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