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民一初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张某与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万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万民一初字第145号原告张某,务工。被告蒋某甲,务工。原告张某诉被告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国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年××月××日,我与被告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两个儿子,长子蒋某乙5岁,次子蒋某丙4岁。由于被告不思进取,游手好闲,对家庭不负责任,两个孩子自出生后便在娘家代养,被告从2013年下半年开始未给过家里生活费。目前,原、被告已经分居两年,期间双方多次协商离婚事宜,只因在子女抚养上产生分歧而无果,故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男孩蒋某乙��原告抚养,蒋某丙由被告抚养,夫妻财产依法分割,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蒋某甲辩称,我坚决不同意离婚,两个小孩还小,没有母亲对其成长不利。我以前做的不好我都会改,可能我以前运气不好,挣不到钱,以后我会努力挣钱,对家庭负起责任,希望原告能给一次机会。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与被告蒋某甲于2010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取名蒋某乙,××××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取名蒋某丙。婚后,被告一直在外务工挣钱,原告则在家照顾子女。2014年,原、被告因家庭琐事而产生矛盾,原告遂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男孩蒋某乙由原告抚养,蒋某丙由被告抚养,夫妻财产依法分割,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事人的陈述,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等证据在案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经自由恋爱而自愿结婚,并生育小孩,可见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原告提出与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夫妻间因生活琐事吵架在所难免,只要原、被告双方彼此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加强沟通与交流,互相理解,互相包容,仍然可以构建和谐美满家庭。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有关规定,对原、被告的夫妻感情依法应当认定尚未彻底破裂。因此,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要求与被告蒋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国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方文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