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安民二初字第5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刘丹与攸士同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安民二初字第508号原告:刘丹,农民。被告:攸士同,农民。原告刘丹与被告攸士同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攸士同于2015年6月10以前给付原告刘丹款46200元。案件受理费477元,由原告刘丹承担200元,被告攸士同承担277元。本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安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