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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南一中立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文昌昌兴企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湛江市华通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文昌昌兴企业有限公司,湛江市华通商贸有限公司,余海峰,李小红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C}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南一中立保字第12-1号申请人文昌昌兴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文昌市文城镇和平里86号。法定代表人王茀保,总经理。被申请人湛江市华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开发区海滨大道68号。法定代表人余海峰,总经理。被申请人余海峰,男。被申请人李小红,女。申请人文昌昌兴企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湛江市华通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2015)海南一中立保字第12号财产保全裁定,并于当日向申请人文昌昌兴企业有限公司送达。现因申请人文昌昌兴企业有限公司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逾30日未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裁定如下:解除被申请人湛江市华通商贸有限公司、余海峰、李小红名下价值910万元的财产保全措施。审 判 长  张林燕审 判 员  曾繁桉代理审判员  王娜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银云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审核:张林燕撰稿:张林燕校对:刘银云印刷:赖赵佳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5月21日印制(共印17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