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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虹民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吴康钦与吴忠胜管辖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康钦,吴忠胜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虹民初字第99号原告:吴康钦。委托代理人:XX义、谢思思,北京大成(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忠胜。原告吴康钦与被告吴忠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时查明,本案纠纷发生在船舶上,系在海上或者通海水域的海事侵权纠纷,故本案应由海事法院专属管辖。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在海上或者通海水域发生的与船舶或者运输、生产、作业相关的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以及法律或者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海事纠纷案件由海事法院及其上级人民法院专门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第8条规定,船舶在海上或者通海水域进行航运、作业,或者港口作业过程中的人身伤亡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属于海事侵权纠纷案件。故本案由宁波海事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宁波海事法院处理。代理审判员 郑 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林伟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