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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行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2015)左民初字第8号霍守田诉左权县人民政府、第三人李长土地行政登记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左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左权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守田,左权县人民政府,李长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左行初字第8号原告霍守田,男,1953年5月27日出生,现住左权县。被告左权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左权县城内北大街**号。法定代表人赵宏钟,左权县人民政府县长。委托代理人宋磊,左权县国土资源局地籍股职员。委托代理人李华英,山西锐剑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李长青,男,1974年10月24日出生,现住左权县。原告霍守田诉被告左权县人民政府、第三人李长青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于2015年4月9日向我院提起行政诉讼,我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霍守田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诉讼期间原告霍守田申请撤诉是依据法律规定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该行为不损害国家、社会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对原告霍守田的申请,我院应当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守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霍守田交纳。审 判 长  柳天青代理审判员  杨 芳人民陪审员  郝建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董 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