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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鹿民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王艳与被告田周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田周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鹿民初字第3号原告王艳,女,197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鹿邑县高集乡。委托代理人韩冰,系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周涛(曾用名周飞),男,197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鹿邑县城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艳诉被告田周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艳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伍班审 判 员  周 萍人民陪审员  丁超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荆武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