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鹿民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王艳与被告田周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田周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鹿民初字第3号原告王艳,女,197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鹿邑县高集乡。委托代理人韩冰,系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周涛(曾用名周飞),男,197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鹿邑县城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艳诉被告田周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艳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伍班审 判 员 周 萍人民陪审员 丁超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荆武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