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5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重庆小南海水泥厂与周呈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小南海水泥厂,周呈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5299号原告重庆小南海水泥厂,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白沙沱,组织机构代码50427649-X。法定代表人邱沛阳,重庆小南海水泥厂厂长。被告周呈明,男,195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小南海水泥厂与被告周呈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小南海水泥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小南海水泥厂负担。审判员 胡宇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