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里民催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宁波江东和圣柳贸易有限公司申请票据无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波江东和圣柳贸易有限公司,西藏阿里华峰山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驻喀什市办事处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里民催字第11号申请人宁波江东和圣柳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东区桑田路688号6楼627号。法定代表人韩贵宝,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柳邦林。申报人西藏阿里华峰山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驻喀什市办事处,住所地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喀什市人民西路温州大厦三单元9楼。法定代表人董宁,董事长。申请人宁波江东和圣柳贸易有限公司因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4年9月15日、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3月15日、汇票号码为×××、票面金额人民币100,000.00元、出票人哈尔滨远东世纪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哈尔滨市东明盛商贸有限公司,付款行系营口银行哈尔滨分行核算中心)丢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3月1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申报权利。现申报人西藏阿里华峰山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驻喀什市办事处在规定期间内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受理费及公告费700元,由申请人宁波江东和圣柳贸易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孙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