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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栖民诉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南京润洲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京润洲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栖民诉保字第12号申请人南京润洲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润洲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栖霞区尧化街道吴边社区神库组110号。法定代表人郑励鲲。被申请人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禾公司),住所地在安徽省来安县东大街127号。法定代表人杨迎春。申请人润洲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金禾公司财产予以保全,保全价值为人民币80万元。申请人润洲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万元或等值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蒋 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包李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