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曾都刑初字第00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何某甲、赵某等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甲,赵某,付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曾都刑初字第00131号公诉机关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甲,个体业主。因本案于2014年12月16日被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由该局宣布逮捕,现羁押于随州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赵某,司机。因本案于2015年2月3日被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随州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付某,司机。因本案于2015年2月3日由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随州市第一看守所。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以曾检公诉刑诉(2015)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甲、赵某、付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甲、赵某、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初的一天,被告人何某甲、赵某、付某得知赵某的朋友胡某近日将返回随州市,三人遂商议利用以扑克牌“炸金花”赌博作弊的方式,骗取胡某的钱,并决定由何某甲负责购买作弊工具,赵某、付某负责约胡某参与赌博。后何某甲向他人购买赌博作弊使用的道具扑克牌二副和具有透视功能的隐形眼镜若干。2014年11月14日21时许,赵某、付某与胡某等人相约在随州市城区小十字街吃饭后,三人决定到曾都宾馆307室胡某所开的房间“炸金花”赌博。途中,赵某电话联系何某甲让其赶来参加,何某甲赶到后,三人均佩戴上述隐形眼镜,拿出上述道具扑克与胡某“炸金花”赌博。至次日2时许,胡某先后输掉现金17000元,何某甲、付某见状故意将随身携带的全部现金也输给赵某。散场后,何某甲、赵某、付某三人将上述骗得的17000元各分了5000元,剩余2000元留作赵某请胡某吃饭。之后,胡某在朋友的帮助下识破了何某甲、赵某、付某三人的骗术。2015年12月15日13时许,赵某宴请胡某等人吃饭后,胡某提议再到曾都宾馆307房“炸金花”赌博,赵某表示同意并联系何某甲、付某二人,付某因故未前往参加。开赌后约半个小时,胡某事先安排的数名男子突然进入房间,当场揭穿何某甲、赵某的骗术,搜走二人随身携带的赌资,并将二人带至滨湖湾体育馆内,令其退赔钱款。之后,赵某退赔部分钱款后离开,何某甲被胡某等人带至附近一餐馆就餐时,公安民警接报警后赶到,将何某甲、胡某等人带至随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局白云湖派出所。2015年2月3日14时许,赵某、付某到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西城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何某甲、赵某、付某及其亲属共同退赔了胡某的全部被骗钱款,被害人胡某出具了谅解书,要求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上述事实上列三被告人在庭审中均不持异议,并有如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书证:被告人何某甲、赵某、付某的人员基本信息,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说明及移交说明,扣押物品清单;2、作案工具照片;3、证人何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胡某的陈述;5、辨认笔录;6、被告人何某甲、赵某、付某原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和辩解.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赵某、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赌博作弊,结伙以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何某甲能够坦白认罪,被告人赵某、付某能够投案自首,且共同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均取得了被告人的谅解,具有可以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经社会调查评估,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均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赵某、付某犯诈骗罪,各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各处罚金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王 宁人民陪审员 吴祖国人民陪审员 石中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史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