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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肃民初字第1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肃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肃民初字第1160号原告齐某,男,农民,住肃宁县。被告张某,女,农民,住肃宁县。原告齐某与被告张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现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宋志英审判员  张建宁陪审员  刘 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闫晓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