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西民初字第16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杭州经纬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与金国财、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经纬汽车客运有限公司,金国财,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民初字第1616号原告:杭州经纬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大关路188号明珠大厦404-405室。法定代表人:XX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翟XX,该公司员工。被告:金国财。被告: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文晖路336号。负责人:乐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经纬汽车客运有限公司诉被告金国财、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杭州经纬汽车客运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於 昆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胡梁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