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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执字第8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大岭支行、武付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大岭支行,武付东,顾学花,武付山,邵建华,魏学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兰执字第895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大岭支行,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负责人孟冬,行长。被执行人武付东,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顾学花,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武付山,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邵建华,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魏学海,男,汉族,居民。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大岭支行与武付东、顾学花、武付山、邵建华、魏学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临兰商初字第15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大岭支行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142643.27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未清偿,在本案中应承担的各项诉讼、执行费用亦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凭本裁定书及原生效法律文书,随时请求本院执行,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所定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 峰审判员 李艾忠审判员 刘 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倪立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