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杨振洪与李莉祝双海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振洪,李莉,祝双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31号申请执行人杨振洪,男,汉族,1963年114日生,住桥西区。被执行人李莉,女,汉族,1968年1月29日生,住桥西区。被执行人祝��海,男,汉族,1966年7月22日生,住桥西区。申请人杨振洪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西民二初字第7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14年12月20日立案执行。现申请执行人杨振洪向法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要求撤回对(2014)西民二初字第7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杨振洪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廷恩代理审判员 田志刚代理审判员 杜宏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硕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