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灵民保字第1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宁某与周某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保字第1007号申请人宁某,灵山县居民。被申请人周某,灵山县居民。申请人宁某因其借款100000元给被申请人周某,经申请人催收未果,现被申请人周某有转移财产的可能,导致其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申请人宁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周某名下的丰田牌汽车一辆[车牌号:粤S×××××,车辆型号:TV7254VSP5Q]价值100000元部分予以查封。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宁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周某名下的丰田牌汽车一辆[车牌号:粤S×××××,车辆型号:TV7254VSP5Q]价值100000元部分予以查封。查封期间,该车辆仍由被申请人管理使用,但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出卖、出租、转让、赠与、抵押等;申请人宁某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苏立璋审判员黄娟审判员叶开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廖元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