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马刑执字第00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周辉贩卖毒品罪,故意伤害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马刑执字第00304号罪犯周辉,绰号“日本辉”,男,1983年07月1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肥濉溪县,有前科,系累犯。现在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服刑。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09月15日以(2010)濉刑初字第00147号刑事判决书以贩卖毒品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判处周辉有期徒刑八年十个月,罚金一万元。因其同案不服,提出上诉,在淮北市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又申请撤回上诉,2010年11月02日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淮刑终字第0014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9年11月16日至2018年09月15日止。该犯于2010年12月被送入马鞍山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6月因其原案件不符合简易程序使用情形,即变更为普通程序,并依法审理,因故意伤害罪经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07月10日以(2011)相刑初字第0001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与原判有期徒刑八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马鞍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周辉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能主动接受法律和劳动教育,加强反省和思想改造,有悔改表现,提请我院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周辉服刑以来能进一步认罪悔罪,安心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表扬二次,记功一次。分别为:2014年07月表扬,2014年07月记功,2015年03月表扬。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改造计分考核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以及相关旁证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周辉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辉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罚金刑不变。(刑期自2009年11月16日至2017年12月15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宁审 判 员 刘畅代理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