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平民初字第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刘颜东诉杜洪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颜东,杜洪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平民初字第434号原告:刘颜东,男,山东省平原县。被告:杜洪彬,男,山东省平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颜东诉被告杜洪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对被告杜洪彬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颜东撤回对杜洪彬的起诉。审判员 夏子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葛文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